根据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第4条、第5条规定:外商投资企业领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后30天内,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。注意不要逾期办理外汇登记手续。申请登记时需填写《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》并提交以下材料(复印件):
(1)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;
(2)国家公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及副本;
(3)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、章程;
(4)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。
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,对符合登记条件的,向企业颁发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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